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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章程
章程 列印

<<新澳門學社章程>>  


19921117日通過)
 
19931026, 200293日,2010622日修訂)  

 

  

 

八十年代以來,澳門經濟和城市化迅速發展,社會各個領域中,新興團體紛紛湧現。這些新興團體在它們各自所專注的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九十年代,澳門進入後過渡期,在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方面,均面臨重大的轉變和挑戰。   

新澳門學社的組成,正是澳門新一代對於這兩個歷史趨勢的回應。其基本信念是將不同背景、不同領域中、分散的新興團體活躍人士團結起來,共同參與澳門的各項社會事務、推動本地區的現代化發展。   

 

新澳門學社的籌組,始自199112月。19921月初步形成組織的核心。5月,根據組織當時的狀況和需要,由創會成員推舉出首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並進 行內部分工。同年710日,新澳門學社正式宣告成立。9月以「民主新澳門」名義參與澳葡時代的第五屆澳門立法會直選,以高票取得一個議席。   

 

為進一步健全組織,更有效地參與本地區的政治和社會事務,實踐本會的系統化政綱,理事會於199210月制定新澳門學社章程,並於19921117日通過。19969月新澳門學社續以「民主新澳門」名義參與澳葡第六屆立法會直選,成功連任一個議席,並過渡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直選議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澳門學社以「民主新澳門」名義分別於2001年及2005年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及第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數目由特區成立前的一個增至兩個。2009年新澳門學社分別以「民主新澳門」及「民主昌澳門」名義參與第四屆立法會直選,取得三個議席。

 

為更進一步回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第二個十年後的趨勢發展及更有效地發展新澳門學社會務,理事會於200910月啟動新澳門學社章程修改,並於2010622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中大多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新澳門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Novo”,英文名稱為“New Macau Association”,葡文及英文簡稱均同為“NMA”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6號嘉華閣2A   

 

第二條 宗旨  

1    新澳門學社是一個立足於澳門的民間團體,其宗旨是研究澳門社會狀況、推動本地區現代化發展,包括:

a.       政治上,鼓勵公民參與,促進民主政制發展,實現澳人民主治澳;

b.       經濟上,探索本地區經濟的出路,支持現代的、多元的、以自由經濟為基礎的經濟發展,並著重維護勞工的權益;

c.        社會上,伸張社會公義,促使澳門社會活化、開放和訊息流通,實現民間社會多元化;

d.       民生上,促使社會資源合理和公平地分配,維護廣大市民享受合理生活條件的權利。

2 新澳門學社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本澳年滿十八歲之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提議、選舉、被選及表決權;

b.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權力及領導機構成員;

e.        被選舉或委任代表本會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f.        列席理事會會議;

g.        要求按本會會章第十二條2c項之規範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h.       享有其他由本會給予會員的權利;

i.         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宣揚本會之宗旨;

b.       參與及發展會務;

c.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六條 會費 

1    本會會員之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決定。

2    學生會員及經濟狀況有困難會員的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得酌情減免。   

 

第七條 暫停會員資格 

1 下列情況可導致本會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

a.       被裁定犯刑事罪者;

b.       欠交一年以上會費者;

c.        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2    暫停會員資格之程序由監事會調查並作出處理建議,再經理事會多數通過後,可執行處理建議(處理方式按照第八條規定)。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理事會作出書面上訴,理事長必須在接到上訴書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3  若投訴涉及監事會成員,該監事會成員不得參與調查,理事長可指派理事會成員代替該監事會成員參與調查。

 

第八條 紀律處

1    監事會完成調查後,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包括

a.       由理事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職務;

b.       開除會籍;

c.        恢復會籍。

2 上款a.項由理事會發出及執行;

上款b.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九條 組織結構 

1    本會之組織結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選舉和任期 

1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

2 各組織機構成員的選舉均以個人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當選的方式進行,並公佈結果。

3 各組織機構的任期為兩年。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本會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推選產生,每兩年改選一次。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十二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2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四十八小時前通知會員召集:

a.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b.      由監事會議決召開;

c.      由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要求後,理事長須於接獲書面要求起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4    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擴大會議代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5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b.      修改本會章程、罷免當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出席者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

c.      通過理事會人數,理事會人數按第十四條第1條款規定。   

 

第十三條 職權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       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行使罷免權須按第十二條第5b項之規定;

b.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c.        制定本會的政策;

d.       通過、闡釋及修改本會章程;

e.        按第八條之程序規定,開除會員出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十一名至十七名單數會員組成,具體人數由當屆會員大會以簡單多數通過;

2    理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

3  理事會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外務副理事長、一名內務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財政,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 職權 

1    理事會是管理本會會務的領導機構。

2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       發動、領導、組織、管理、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e.        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f.        聘請及解聘專業事務顧問;

g.        批核會員申請;

h.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i.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j.        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並於休會期間,負責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及代表本會對外發言。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4    外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對外事務,並在理事長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理事長職位。

5    內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內部會務,並在理事長及外務副理事長皆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理事長職位。

6    財政負責:

a.        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賬及出入賬;

b.        依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7    秘書負責整理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運作 

1    理事會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

3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4    理事會通過之決議,對各理事會成員具有約束力,各理事會成員務必遵守。

5    監事會成員,非兼理事的專責小組負責人,以及獲理事會邀請的會員、顧問或其他人士,有權列席或旁聽會議。

6    理事會經三分二大多數通過,可授予非兼理事的專責小組負責人投票權。

7    理事會可邀請顧問或其他人士列席或旁聽會議。

8    會議之議題及議案由核心會、各專責小組、秘書、兩名或以上理事聯名提出。    
 

第六章 核心會   

第十七條 組成 

1    核心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秘書、及由本會推薦當選參與公權力機關之會員組成。

2    如遇出缺,理事會有權推選其他理事會成員暫時補替。 

 

第十八條 職權 

1    核心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作出緊急的決策、領導各專責小組、隨時協調本會的整體運作。

2    核心會有權擬定提案,交理事會議決。   

 

第十九條 運作 

1    核心會之成員應隨時保持聯繫。

2    核心會的決定以三分二多數作出,但反對的一人有權就有關問題召集理事會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3    核心會所作出的決策須向理事會滙報,取得理事會的追認。

 

第七章 專責小組

第二十條 組成 

1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專責的工作小組,並議決委出專人擔任專責小組的負責人;

2    理事會需要為專責小組運作期訂立期限;

3    小組負責人有權邀請本會的會員、顧問及不超過專責小組成員四分之一的外邀人仕參加小組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權 

1    各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由理事會議決指定。 
  

第二十二條 運作 

1    各專責小組直接向理事會負責並需定時在理事會會議中報告工作進展,理事會休會期間向核心會負責。

2    專責小組有權決定本身的運作方式。

3    專責小組有權在各自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但對外顯示本會立場的行動,必須事先經理事會或核心會的認可。    
 

第八章 顧問   

第二十三條 邀請 

1    理事會有權邀請各界人士擔任本會之專業事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職能 

1    專業事務顧問有權就有關範圍內的問題向本會理事會或專責小組提出其意見和建議。    
 

 

第九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組成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每兩年改選一次;

2.      監事會設一監事長,由互選產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3.      監事會其中一名監事兼任秘書,運作由監事會自行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職權 

1    監事會為一有權限組織,並行使下列職權:

a.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b.       監察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c.        審核財政收支;

d.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e.        接受理事會或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及調查;

f.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g.            就理事會成員操守問題發出讉責;

h.           就會員糾紛發出終止勸告;

i.             按照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作出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之提議。

    

第十章 財政收支   

第二十七條 收入 

1 本會的收入包括:

a.            會員之每年會費;

b.            由本會推薦並當選之議員的部份薪津;

c.             非經常性資助和捐獻;

 

第二十八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包括:

a.       組織及活動之經費;

b.       購買或租用場所及設備之費用。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二十九條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經至少五分之四的本會會員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負責籌集款項清還本會之負債,及處理本會之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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