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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就公職人員制度司法援助給特首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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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閣下:
正在進行立法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的法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關注,對法案的立法取向,社會上存在深深的憂慮。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律的草擬,是回應公務人員的要求,當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引致被起訴時,特區政府以公帑支援公務人員應訟,這點雖然仍有可議之處,公眾對此尚可接受。但有關法案卻不單止為公務人員被起訴時提供司法援助,更容許公職人員以公帑去告市民,令公眾為之嘩然。
對此,傳媒工作者協會早前發表聲明指出:「有關條例一旦獲得通過,將令官員在司法訴訟上處於非常不平等的位置,動輒衍生官告民的訴訟……將嚴重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削弱輿論監督作用。」
資深傳媒工作者李江亦公開表示,「『第四條』(法案中容許官員可以分帑告市民或法人實體的條文)根本希望削弱傳媒監察政府、監督社會的功能。那是一條阻礙社會進步的法律。」「『第四條』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這是一條很離譜的法律。」
此事也引起內地學者的注意,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胡正榮亦表示,「他目前尚未了解法案的內容,未能直接對法案評價,但法案將嚴重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認為法案理所當然對傳媒機構造成影響」。
在輿論的強烈批評下,行政法務司司長仍堅持己見,認為有關法案不損新聞自由。但這不是憑官員個人主觀說沒有就沒有的。我們必須指出,這個法案若容許公務人員以公帑告市民,將會引發以下幾個問題:
甲、 司法援助制度原來的法律精神是保障弱者能有公平的機會透過司法機制尋求公道。以本澳的現實,官方是強勢,而民眾處弱勢,本來就平等。而此法案通過後,處於強勢的官員反過來可獲公帑去起訴弱勢的市民或民間實體,完全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絕對不能接受。
乙、 官員一再強調,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是由«出版法»來保障,而此法律沒有動過«出版法»,所以不存在影響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問題。這種回應若非刻意指鹿為馬就是胡混無知。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要由許多因素去確保,而非抽象的條文。當媒體批評官員,雖是«出版法»所保障,但官員若認為批評有損其名譽,就可以透過此法案的司法援助來控告傳媒及作者。雖然,或許最終法官不認為有關言論對官員的名譽構成損害,官員敗訴。但官員縱使敗訴,但因可使用公帑而無需任何成本(連上庭亦可豁免上班),而傳媒或作者卻須花費金錢、時間,並在被威脅下應訟,即使最終勝訴亦是慘勝。這種不公平的制度下,只能令傳媒閉嘴,如此豈能不影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丙、 在法案的第四條中,第二款所列出公務人員可申請司法援助告市民之理由是「尤指有強烈跡象顯示申請人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相當巨額的財產。」我們不難發現,若有公職人員因處理公務而成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或其「相當價值的財產」也有被侵佔的危險的,這已完全是刑事範疇的事。已有現成的司法機制去處理,根本就不存在需要司法援助去主動起訴加害人的問題。而即使是公務員以「名譽」被侵犯,即遭誹謗或侮辱,也同樣可以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五條,配合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二款,透過向執法機關「告訴」而經檢察院作出追究。只是,這些涉及刑事的責任追究須透過檢察院為之,亦即由檢察院來把關,而非僅由公務人員透過司法援助而越過檢察院直接對市民或傳媒進行起訴。
丁、 官員強調有關法案設定嚴謹的機制,不會容許濫用法律。只是官告民的機制一被確立,雖不一定被濫用,但「達摩克利斯懸劍」已懸在傳媒或市民的頭上,誰也不知道甚麼時候會落下來。這已足夠對負起監察政府的傳媒構成嚴重的威脅作用,對市民的批評起阻嚇作用。其寒蟬效應令人憂慮。
我們必須指出,澳門的言論平台已不足夠,官員與市民及傳媒之間,已是前者強勢而後者弱勢。市民或傳媒僅能隔靴搔癢批評幾句,若此法案通過後恐怕連僅有的批評空間也被扼殺了。現代社會的公務員被冠以「公僕」之名,無奈澳門的「公僕」精神遠未確立。只是,不論是「公僕」也好,官員也好,所受的都是公帑,接受市民或傳媒的批評和監察也是應有之道。而政府制訂此一法律,竟連批評的空間也大力壓縮,實屬匪疑所思。
鑑於行政法務司司長仍堅持己見,所以我們強烈要求行政長官閣下重新檢討有關法案,從善如流,刪除法案的第四條,以免造成扼殺新聞自由和更不公平、更不和諧的制度。
新澳門學社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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